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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(以下简称“国知局”)提出无效宣告请求,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。经过审查,认为可合理推论XXXX公司与其商标代理机构XX公司存在合谋串通行为,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可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,故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,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。

XXX公司不服被诉裁定,提起行政诉讼。XX公司委托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应诉。一审法院经审理,判决驳回XXXX公司的诉讼请求。温州周游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向不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XX公司继续委托XX律师代理其作为第三人应诉,经过审理,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程序合法,应予维持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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